2005年10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血型成录用标准 官方持否定态度
本报记者 曹志男  实习生 曹青萍

  “血型也成了招人单位招聘人才的标准?”最近,忙着为自己找实习单位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四学生小厉,竟然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招聘信息:招聘文员和办公室主任,除了规定相应的年龄和学历之外,招聘方同时还规定文员必须是A或AB型血型,而办公室主任则要求O型血型。
  “一个人的血型无法改变,要是我有能力胜任这个职务,岂不是因为血型就与其失之交臂了?”小厉对这家公司的招聘条件感到莫名其妙,更让她感到用人单位制定这样的游戏规则,缺少了最基本的平等,“这不是就业歧视吗!”
  发布这条招聘信息的是宁波某家拍卖有限公司,该公司总经理金先生则有他们的看法。“这样做是为了人与岗位能最佳结合!”他认为,血型决定了一个人的性格,而性格则与个人能否胜任某个岗位息息相关,“O型血的人包容性和协调能力强,A或AB型的人做事认真、仔细,这样的性格对办公室主任和文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!”
  用人单位挑血型是为了挑人才的性格。记者采访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姜荣,她告诉记者,从心理学来讲,一个人的性格和血型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关系,但也只是影响性格因素中很小的一个环节,“生活经历、受教育程度等后天环境对性格的影响更大。”因此,在姜荣的眼里,用人单位用血型来挑性格符合岗位的人才,完全没有必要。
       既然血型和性格不存在必然的联系,那么宁波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存在着就业歧视呢?“我们不提倡这种不看能力只看‘外表’并一票否决的做法。”浙江省劳动厅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从前几年招聘挑身高、挑相貌到目前出现的挑血型,形形色色的限制,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怪现象。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明确的法规来规定就业歧视的范畴,所以有关部门还无法认定类似于“血型限制”这样的招聘条件是否属于就业歧视。但是,该负责人表示,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,因此,用人单位在就业问题上不应因一个人的血型、出身、肤色等因素制定出限制性的招聘要求。同时,他还告诉记者,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这种怪现象,《就业法》正在立法和拟订之中,“等这部法律颁布之后,除特殊岗位外,这类招聘场上的怪现象就会消失。”